收留登记证号是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民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是需要对收留的有关状况进行认定的,当事人可以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合法的办理,民政部门审察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处置,并发给登记证。
1、收留登记证号是由什么部门认定的
收留孤儿应当履行一系列的手续,非常重要的是收留关系应当经过政府部门的登记。 登记机关应该是被收留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收留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留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留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留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比如,假如领养震区孤儿,一般应到四川等地方地孤儿所在地的县级民政机关办理手续。
2、办理收留登记的材料有什么
办理登记手续收留人需要携带有关材料,具体包含:
1、收留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留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情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留人的能力等状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觉得不应当收留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3、被收留人的条件有什么
被收留人应拥有的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留人应当同时拥有下列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留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觉得不应当收留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留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留异性子女的,收留人与被收留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留关系的打造,除去需要当事人都符合《民法典》中的条件需要,同时还要办理收留手续或者进行公证,不然的话此时可能只能认定为事实收留关系,可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遭到侵害的时候,就没办法遭到法律的保障。而一般办理收留登记的时候,总是是在当地的福利院或者民政局办理。
4、《民法典》对于收留的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留:
丧失爸爸妈妈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未成年人;
生爸爸妈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爸爸妈妈。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均不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紧急风险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它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赞同。有抚养义务的人不认可送养、监护人不想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根据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爸爸妈妈送养子女,应当双方一同送养。生爸爸妈妈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留人应当同时拥有下列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留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觉得不应当收留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留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收留的办理是需要符合有关条件的,并且收留的手续是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的,收留人应当严格基于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处置,在提交有关材料后,由机关部门审察认定,批准后才能发放登记证并确定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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