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等涉嫌非法经营案
江西九江修水公安跨省从重庆抓捕多人,一审由×x法院管辖,但案件与xx 没连结点。一审判决以“通过电话、QQ、微信等互联网方法联系”觉得本案是互联网犯罪,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x县,××法院因此具备管辖权,明显是基本定义错误。
《关于办理互联网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条明确规定:“本建议所称互联网犯罪案件包含:
风险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安全犯罪案件;
通过风险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安全推行的偷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
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推行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推行的犯罪案件;
主要犯罪行为在互联网上推行的其他案件。
本案不符合任何一项。按xx法院的逻辑,几乎每一块刑事案件都是互联网犯罪案件。且所谓与x×县唯一有关联的郭x文案,并未被同案起诉,该案甚至没有。九江中院二审裁定撇销原判,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