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日凌晨,出租车司机周某在营业时被一辆宝马车追尾。因汽车受损、乘客受伤,周某随即报警。周某称宝马车上下来一男(图某)一女(杨某),两人均有酒气。
民警到达现场后,杨某和图某先谎称是别人开车,后图某对醉酒后驾驶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图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1mg/100ml,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41.5/100ml;杨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1.7mg/100ml。经认定,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图某赔偿了周某等人的经济损失后,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经查证,杨某和图某当晚和朋友喝酒,离开时,杨某将我们的车交给图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图某在驾驶过程中追尾周某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
检察机关对杨某提起公诉,指控杨某犯危险驾驶罪。
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裁判理由
依据杨某的供述,其在饮酒后可以步行走到停车处、可以自行上车启动汽车、可以在驾驶员上车后自行从驾驶位走到副驾驶位,证实杨某即便在饮酒后仍然具备肯定的认知能力,结合同案人图谋的供述和现场其他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杨某在明知同案人图某饮酒的状况下,将我们的车交由图某驾驶,风险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不开车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一同故意犯罪的证据标准要从严把握!依据国内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驾机动车辆,风险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而杨某没驾驶机动车辆,为什么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裁决依据的是刑法的一同犯罪理论。国内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一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一同过失犯罪,不以一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杨某在明知同案人饮酒的状况下,仍将我们的小型轿车交由同案人驾驶,风险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但,假如本案中杨某主观上不了解同案人饮酒,客观上也没主动将我们的车交由同案人驾驶,则不可以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